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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 信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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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补回军龄和工龄
尊敬的局长,你好:我是l979年参军入伍,1980年正常退役到乐山丝绸厂工作,1988年被企业以除名文件存入档案。办理退休保险时告之9年的军龄工龄不算,我知晓同企业的有开除情况的人员也都计算了工龄。另外我在1989年到l993在乐山丝绸公司的直属企业乐山丝绸工艺品厂工作,因目前该企业已破产,我无法查找工作证明。目前62岁了因经济状况很差,(每月只有几百元的退休工资)身病无能力治疗。在此烦请局长酌情处理,恳求补回我12年的军龄和工龄。为谢!
办理反馈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 )第四十六条第8款:“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您于1988年被企业除名,您1979年至1988年服役和企业工作期间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您反映19891993年在乐山丝绸工艺品厂工作,单位需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核该期间您未缴费,不存在实际缴费记录。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12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且您无原劳动部门正式招工或部队转业安置手续,也不符合补缴政策。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441174咨询。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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