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 号)第四十六条第8款:“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您于1988年被企业除名,您1979年至1988年服役和企业工作期间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您反映1989至1993年在乐山丝绸工艺品厂工作,单位需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核该期间您未缴费,不存在实际缴费记录。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且您无原劳动部门正式招工或部队转业安置手续,也不符合补缴政策。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44117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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