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您的工程项目总造价若发生变化,按最终结算造价为准,您需持结算金额的相关手续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办理。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121796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