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五十条第2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 年10 月1 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的规定,请携带《独生子女证》原件到您原办理退休手续处,补申请增发待遇,审核通过后待遇从审批次月起增发。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退休认定科电话:0833-244117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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