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涉及具体的补缴金额需在单位提交相关工资凭证后才能具体计算,补缴收取滞纳金利息的依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12179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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