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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 信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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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费用的问题
本人母亲于2012年9月(含)至2014年3月(含)在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上班,因故单位未给缴纳社保,现在想要补缴这部分社保,请问相关负责单位,这种情况,在完全由个人自费的情况下,本人母亲需要补缴多少钱(个人+公司+滞纳金+利息等)
办理反馈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涉及具体的补缴金额需在单位提交相关工资凭证后才能具体计算,补缴收取滞纳金利息的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121796咨询。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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