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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 信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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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在的问题
我于2001年7月大学毕业进入乐山一家民企工作,由于当时公司管理不规范,所以就没有及时给我缴纳社保,后来是在2002年10月开始给我缴纳了养老保险。前段时间我得知现在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需要提供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时间过去二十多年了,期间我也多次搬过家,因此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就遗失了。参加工作至今,我一直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并于2016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想请问一下:是否可以采用其它材料来替代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呢?我目前找到了于2001年7月和乐山人事局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该合同是否可以替代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呢?期望得到及时回复,万分感谢!
办理反馈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情况可按照川人社办发〔2016〕6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办理,即申请办理补缴时,若劳动合同缺失的,可依据人民法院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确认结果证明劳动关系。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121796咨询。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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