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按照《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31号)、《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 )文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向职工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补缴所需资料,请向职工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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