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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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电话:0833-2133700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