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若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您向乐山市沙湾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股投诉,联系电话:0833-3449307。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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